慶陽網訊(通訊員 黃建國)過山車、蹦床、“旋轉飛機”……這些游樂項目刺激好玩的同時,也暗藏風險隱患。那么,未購票擅自進入游樂場所,意外受傷后誰來負責?
近日,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,依法厘清會場組織者與游樂設施經營者的責任邊界,為傷者維權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。
2025年3月,張某以某演藝公司名義在鎮原縣城一空地舉辦物資交流大會,袁某在該會場經營“旋轉飛機”游樂項目。
3月15日,袁某指令未成年雇員孫某啟動“旋轉飛機”以招攬客人。孫某打開電源開關,聽見撞擊聲后便按下急停鍵,發現未購票私自闖入的馬某被“旋轉飛機”致傷倒地。
馬某被送往醫院救治,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、失血性休克、肋骨骨折等多處損傷,住院治療28天,花費4.3萬余元。經鑒定,馬某身體三處傷情分別構成八級、九級和十級傷殘。
后馬某與某演藝公司、袁某及張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,以該游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、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,起訴要求賠償15萬元。
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有關規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在本案中,袁某是“旋轉飛機”經營者,其雖在場地設置圍欄,并配備員工負責控制開關,但未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牌,該員工又系未成年人,未能在確保游樂設施及場所安全情形下啟動“旋轉飛機”造成馬某受傷,袁某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張某作為物資交流大會組織者,疏于履行會場安全巡查、隱患排查等職責,其對馬某的意外受傷,應在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的合理限度范圍內,承擔一定侵權責任。
馬某身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是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,未經許可進入游樂場導致受傷,具有明顯過錯,可適當減輕袁某、張某責任。
至于某演藝公司,并非案涉游樂場所組織者、經營者,沒有安全保障義務,對馬某損傷無需擔責。
結合馬某受傷事實、日常生活經驗及各方過錯大小等因素,對馬某因案涉事故產生的醫療費、護理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合理費用13萬余元,鎮原縣人民法院酌定袁某承擔50%,張某承擔20%,剩余部分由馬某自行負擔。
該案一審宣判后,各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。
【法官提示】
游樂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應當通過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,采取物理隔離等防護措施,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游樂設施必須符合相關安全標準,并將安全風險向消費者詳細告知,同時安排工作人員現場管護,排除安全隱患,防止危險發生。
游樂場所的安全有序,離不開經營者、管理者的依法履責與消費者的理性自律。唯有雙方各盡其責,才能共同筑牢安全防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