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補貼對象
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。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、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。
二、補貼范圍
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范圍為國家確定的拖拉機、播種機、聯合收割機(包含稻麥聯合收割機、玉米聯合收獲機、采棉機)、水稻插秧機、水稻拋秧機、田間作業監測終端、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、植保無人機、機動噴霧(粉)機、機動脫粒機、飼料(草)粉碎機、鍘草機、糧食干燥機(烘干機)、色選機、磨粉機等15 個機具種類和省上自行確定的犁、旋耕機、微耕機、青(黃)飼料收獲機、打(壓)捆機、薯類收獲機、根莖類收獲機、全膜雙壟溝鋪膜機、深松機、聯合整地機、果蔬烘干機、糧食清選機等12個機具種類。
三、報廢條件及要求
申請報廢的農機應來源清楚合法、主要部件齊全,機主就其來源歸屬及報廢原因等作出書面承諾。
(一)納入牌證管理的報廢農機。申請報廢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應當主要部件(發動機、變速箱、轉向器、前后橋、機架/機身)齊全。
(二)未納入牌證管理的報廢農機。申請報廢的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,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、車架號、發動機號等身份信息。
(三)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機可申請報廢,對于嚴重殘缺、非法拼裝改裝、來歷不明的不予受理。
1、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農機。
2、對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安全隱患大、故障發生率高、損毀嚴重、維修成本高、無法修復或無配件來源、技術落后的農機,允許申請報廢補貼,機主根據實際情況在《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》中填選報廢原因。國家未明確設定使用年限條件的農機,由機主根據實際情況參考確定。
3、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機。
(四)報廢農機數量要求。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,個人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數量分別不多于3臺(套)、8 臺(套),其他報廢機具數量分別不多于5臺(套)、15臺(套),其中: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數量不受限制。
四、補貼標準
具體補貼標準詳見《甘肅省2025 年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》。
五、操作程序
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行“自主交售、定額補貼、先交后補、縣級結算、直補到卡(戶) ”。
(一)交售舊農機
1、機主自愿將報廢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,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行駛證、車輛號牌(如有)等信息資料,簽署《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》和《報廢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銷登記申請表》、《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》,通過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系統或“甘快辦”APP 錄入申請信息,交由回收企業代辦牌證注銷及補貼申辦等相關手續。
2、回收企業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的信息,拍攝機主與整機合影、機具銘牌等照片,對銘牌信息缺失的按照《無銘牌報廢機具編號樣式示例參考表》 編號并噴涂在機身上。會同機主填寫并出具《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》,在報廢更新補貼系統錄入完善信息,向機主兌付殘值。
(二)牌證注銷登記
1、縣農機中心依據《報廢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銷登記申請表》《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》和牌證注銷等相關資料,主動協調辦理牌證注銷登記手續。
2、縣農機中心通過甘肅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、報廢補貼系統,核查報廢機具及牌證信息,依法辦理牌證注銷登記并存檔,并在《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》上簽注相應的意見。
(三)報廢機具拆解
回收企業應建立回收拆解機具臺賬,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條件下于6個月內完成報廢農機的拆解工作,同步拍攝拆解前、中、后照片及視頻,上傳報廢補貼系統并報送縣農業農村局,作為拆解依據備查。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。
(四)兌現補貼
1、縣農機中心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申請受理,3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具核驗、公示期為3天,在公示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。
2、縣財政局對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,應于5 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補貼對象“一卡通”賬戶或對公賬戶兌付資金。
鎮原縣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
2025年7月24日